新闻中心

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详情
关于电池货件操作要求最新通知【(2011)(客)字第057号】
 2011-11-07
尊敬的代理,您好!
 
    接香港DH通知,即日起,对所有附带电池的货物实行新的操作要求,请在交寄带电池货物时严格遵从以下几点要求:
1,电池必须是独立包装,以防止产生短路;
2,请务必确保所有寄运的电子产品均处于关机状态,不能开启;
3,随货必须附有齐全并且已通过鉴定有效的电池资料(MSDS证明和正本电池信);
4,所有电池的MSDS必须注明有电池的型号,同时必须与发票(发票上品名描述须注有电池种类及型号)和实际所寄电池型号相符;
5,如果寄货物附带为锂电池,MSDS中必须注明有效的38.3测试报告信息,证明电池已通过相关测试。38.3测试报告文件不强制要求随货寄运,但DH将可能随机要求发货人提供38.3测试报告协助查核。
 
   请各代理留意,如未能按以上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走货,DH将可能截扣货件拒绝寄运,并要求发货人安排取回,由此产生的提货费用及时效延误,由发货人承担。请发货人寄运前确保资料准确及有效,请代理相互转告,造成不便,请见谅
 
 
均辉速递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