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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三)
 2012-11-29

<本文转自深圳市国税局网站>

一、   关于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销售额确认的问题
经请示总局,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销售额的确认暂按照上海办法,比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业差额征税的规定处理。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应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二、   关于差额征税的问题
纳税人兼有多项差额征税应税服务经营项目的,应根据适用的差额征税政策按具体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如:同时经营交通运输服务、货物代理、报关代理、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免税应税服务和出口免抵退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对上述不同项目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需分别核算的上述扣税项目金额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可抵减金额、本期实际抵减金额和期末余额。
对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差额征税扣除项目金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项目分摊可扣除的差额金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差额征税金额×该项目营业额(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不得计入增值税可扣除的差额征税金额
 
三、   关于向境外单位提供应税服务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文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对于上述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免税应税服务行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⑴境内提供服务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的合同明确了该项服务的接受方为境外单位;
⑵境内提供服务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境外单位承担;
⑶境内提供服务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境外单位支付。
 
四、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问题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下列资料,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
(五)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称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