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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米比亚国家清关规定的通知【2013(客)字第50号】
 2013-11-19
尊敬的代理,您好!
      接香港DH通知,即日起,所有寄往纳米比亚(Namibian)货物的随货清关资料必须遵从下述规定:
1.
随货发票不能是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s);
2.
随货发票上的申报内容不能是手写,且不接受发票内容有修改痕迹Handwritten Invoices);
3.随货发票上申报的币种只接受美金或欧元(USD/EUR)或目的地国家的通行币种;
4.随货发票必须详细申报以下信息:货物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发/收件人资料(地址、人名、联系方式)、真实的货物申报价值,不接受发票注明“此申报价值仅作清关用途”(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s Only)等语句,货物品名必须详细申报,不接受将货物品名申报为样品(Samples)或者配件(Spares/parts),随货发票内容必须以英文申报。
      
请各代理知悉并转告发货人,寄货货物及随资料必须遵从上述规定,我司交寄服务商前不予审核资料的申报,如寄运货物未能遵从上述规定,货件将有可能被当地海关强制退回或销毁,退回或销毁前不另行通知收/发货方,产生一切延误或费用,均由发货人承担。
 
 
均辉速递
201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