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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DH渠道巴林海关的最新清关规定通知-【2014(客)字第28号】
 2014-04-23
尊敬的代理,您好!
接香港DH通知,即日起,巴林海关对进口货物实行以下最新的进口清关规定:
1、寄往巴林的货物,属于下列情况可豁免随货提供正本原产地证。除下列情况外,发货人随货必须提供正本原产地证
(1)礼品gifts、样品samples、私人用品personal use、申报价值不超过BHD2000(约5200USD)的货物;(注:BHD为巴林币种)
(2)摄影以及录音设备TV films and Radio recordings
(3)二手商品Used goods;
(4)报纸Newspapers以及杂志magazines;
(5)政府部门或者部长级政府、部长级机构、公共企业进口的产品;
(6)收件人为国外居民、原巴林籍返乡的居民、首次到巴林的外派人员、申请居留巴林的人士,且已按巴林海关规定进口的货物;
(7)收件人为旅客随行,且已按巴林海关规定进口的非商业用途货物;
(8)货物是属于商业用途,且价值低于BHD500(约1300USD),随货发票中已注明货物的原产地国信息和货物品名,且信息与货物来源证明一致 ;
2、无论寄往当地的货物申报价值多少、原产地国家以及货物内容,任何时候当地海关都有权利要求发货人提供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协助处理清关(包括上述已豁免的情况)。但如果随货的清关发票已经得到下述其中部门的验证,当地海关会豁免提供原产地证清关。
(1)驻货物原产地国家的巴林大使馆/领事馆;
(2)驻货物原产地国家的任何阿拉伯外交使团;
(3)巴林外交部(注:巴林外交部是授权复查和验证被拒绝的原产地证机构,收件人可提交资料复查(必须由收件人自己申请),且收件人需要支付费用BHD10(约USD26),费用必须由收件人支付,不能由DH代支付;
3、如货物随货欠缺正本原产地证,收件人可向巴林海关暂存BHD50(约USD130)押金,并于货物到达当地日起的90天内向海关补交原产地证清关。货件完成清关后,收件人可向海关申请退回押金。如收件人逾期未能提供原产地证清关,押金将被当地海关充公,不予退。
5、其他受限制货物类别及相关清关要求:
(1)化妆品Cosmetics、食品Food Stuff、维他命Vitamins,收件人需要提供卫生部门(MOH)进口许可证;
(2)化工用品Chemical substance、墨水用品Inks,收件人需要提供环境部(MOE)进口许可证;
(3)垫圈Gaskets、橡胶密封件Rubber Seals、轮胎Tires、汽车用品Automotive,收件人需要提供商会(COC)进口许可证;
(4)通讯设备Communication Equipment,收件人需要提供电信监管机构(TRA)进口许可证;
(5)教育书籍(个人使用书籍除外)、CDDVD 收件人需要提供中央宣传部(MOINF)进口许可证;
(6)豁免关税:所有豁免关税的货物都必须提供授权信清关,否则收件人将必须通过第三方代理清关且收件人需要在货件到达前提供免税证明文件;
 
        请各代理知悉并转告发货人,发货人寄运货物到巴林前,必须审查随货资料是否齐全并且预先通知收件人查询当地海关相关进口货物的限制和规定,以确保收件人具备清关能力和已办理并取得相关进口文件,我司交寄服务商前不予再审核随货资料,如寄运货物或随货资料未能遵从当地海关规定,货件将有可能被当地海关强制退回或销毁,退回或销毁前不另行通知收件人和发货方,产生一切清关延误及费用,均由发货人承担,请知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