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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EMS渠道索赔要求的通知更新【2016(客)字第011号】
 2016-03-02
尊敬的代理,您好!
  
接香港EMS通知,寄件人提交索赔申请时需发货人提供货物的运单及发票,且发票申报内容必须与寄件运单申报的信息完全一致,否则EMS将拒绝所有赔偿
发票需要包含以下内容:寄件人信息(公司/寄件人全名、地址及电话号码)、收件人信息(公司/收件人全名、地址及电话号码)、发票日期、发票号、货物英文品名、数量、单价、币种、总价、寄件人签字及盖章,不接受任何含手写内容的发票。
请特别留意:如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EMS将会拒绝赔偿货物的申报价值:
1、发货人无法提供货物寄件运单;
2、发票内容与寄件运单信息存在不相符;
3、发票的寄件人为物流公司信息。
 服务商目前已严格审批索赔提交的所有资料,发货人首次提交的所有索赔资料,将作为最终赔偿审批的证明,如服务商发现索赔资料存在问题,服务商将不再接受发货人变更或重新提供正确资料再次审批赔偿。我司收到寄件人资料将直接提交服务商进入索赔程序,我司不予审查资料,如索赔资料与寄件信息申报不相符,导致的后果及责任将由寄件人自行承担,请知悉,谢谢!
 
均辉速递
20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