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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度清关新规定【(2011)(客)字第059号】
 2011-11-22
尊敬的代理,您好!
   接香港DH通知,印度孟买实行新的清关规定如下:
1.随货发票有以下几点要求:
a.发票内容描述必须使用英文,并附上发货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名; 发票不得申报为“Proforma Invoice”,形式发票将会导致清关延误 ;
b.如果所寄物品为“样品或礼品”,发票上必须清晰注明:“Free Trade Sample for Testing, No Foreign Exchange Involved”或者“Free Trade Sample, No Foreign Exchange Involved”,或者“Personal Gift, No Foreign Exchange Involved”;而不要使用“Value for Customs Purpose Only”的描述,否则会造成清关延误;
c.发票必须详细描述全部所寄物品(包括样品或礼品)的品名,数量和实际价值;
2.商品编码归类为28, 29, 30,31,35, 38下的所有化学药品或药物的货件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包装要求说明如下:
a.此类化学药品或药物需随货提供化学材料安全评估报告(COA/MSDS),此报告需由生产方或者受国际普遍认可的检测单位或监察机构出具。
b.发货人需在每箱货上张贴标签,上面需有内含货物的详细介绍描述;如果不按要求张贴此描述标签,即便随货有化学材料安全评估报告(COA/MSDS),当地海关都会重新抽样检测物品的类别,从而导致清关严重延误;
 
3.请发货人在交寄货件前务必确保资料有效,否则货件到达目的地将产生的清关延误或其他费用,均由发货人承担。
 
以上事宜,请知悉并相互转告
  
均辉速递

 20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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