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代理,您好!
接香港DH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巴林海关实行新的清关规定,对于申报价值超过1325USD的货件,必须随货提供货物的正本原产地证清关,并且随货发票需申报货物的原产地国(所申报的原产国要与货物上的产地信息相符)。如货物到达当地欠缺正本原产地证,收件人可向巴林海关暂存USD133押金,并于货物到达当地起的90天内提交原产地证清关。货件完成清关后,收件人可向海关申请退回押金。如收件人逾期未能提供原产地证清关,押金将被当地海关充公。
请各代理知悉并相转告发货人,寄运货物前,必须审查随货资料是否齐全,如因未遵从上述规定,产生的一切延误及费用,均由发货人承担。
均辉速递
201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