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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坦桑尼亚的最新清关规定【2013(客)字第29号】
 2013-09-23

尊敬的代理,您好!

 
接香港DH通知,坦桑尼亚海关实行新的清关要求如下:
 
1)所有寄往坦桑尼亚的货物,无论收件方为公司或是私人,随货清关资料必须要注明收件方的税号;非坦桑尼亚籍贯的外国公民,可以使用护照办理清关手续;
2)所有寄往坦桑尼亚的食品或药物,收件方都需提供当地药品和食品管理局(TFDA)的许可证方能办理进口手续;
3)所有寄往坦桑尼亚的化工产品,随货必须提供化学许可证和MSDS;
4)所有寄往坦桑尼亚的试剂类物品,都需提供私人卫生实验室颁发的化学许可证明(PB) 方能办理进口手续;
5)随货清关发票必须正本,且发票内容清晰易读,不接受发票内容有涂改;
请各代理知悉并转告发货人,随货清关资料必须遵从上述规定,我司交寄服务商前不予再审核随货资料,如寄运货物或随货资料未能遵从上述规定,货件将有可能被当地海关强制退回或销毁,退回或销毁前不另行通知收/发货方,产生一切清关延误及费用,均由发货人承担。
 
 
均辉速递
201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