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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出境物品
 2005-05-14
1.禁止进境物品有哪些? 答: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即伪造的有价证券; 3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痛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有哪些? 答: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3.海关对携有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旅客携运属于禁止进出境物品范围内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凡责令退回的,应由旅客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退回手续。逾期不退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由于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均不予发还,由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旅客携运属于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藏匿不报的,应负法律或行政责任。 4.携带枪支出入境,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答:枪支、弹药属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旅客如有特殊需要携带进出境的,必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旅客携带获准进境的枪支、弹药,必须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海关凭证放行。未获批准同意的枪支、弹药,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封存,出境时发还本人或退运处境。 携运枪支、弹药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按非法运输枪支、弹药论处。 5.海关对领事馆及其人员携运禁止进出境物品如何管理? 答:领事馆和领事馆人员不得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进运出上述物品,必须事先得到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按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手续。 6.血液制品是否可以进口? 答: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防止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简称AIDS)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以外,其他所有品种,一律禁止进口。禁止国内任何单位进口;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口的,海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禁止进口的血液制品,主要品种有血浆、八因子制剂、纤维蛋白原、具有传播AIDs病危险的制品如浓缩血小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