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代理,您好!
接香港DH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土耳其(Turkey)海关将对申报价值超过EUR75的货物实行以下最新进口清关规定:
下述资料必须于随货出口发票明确申报:
1,正确申报每项货物相应的土耳其海关商品编码;
2,如果收件方为公司,必须提供收件方税号(Tax office number);
3,如果收件方为私人,且土耳其籍人士,必须提供土耳其身份证号码( Turkish ID number);
4,如果收件方为非土耳其籍人士,必须提供收件者的护照号码(Passport number )。
请各代理知悉并转告发货人,寄运货物前严格审查相关寄运限制,我司交寄服务商前不予查核,如未能遵从上述规定将导致货件延误或被当地海关强制退回,安排退件前海关不予另行通知收/发货人,产生一切费用均由发货人承担。 请知悉!
均辉速递
2016-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