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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关于香港UPS渠道寄运Amazon货物要求的通知【2016(客)字第040号】
 2016-05-13

尊敬的代理,您好!
        再次申明!香港UPS渠道,如寄运货物的收件方为Amazon(亚马逊),货物必须遵从以下要求:

1.货物必须以关税预付形式寄运,发货人要于原运单及交货清单上注明关税预付(DDP);

2. 发票必须分别有SHIP TOSOLD TO信息:SHIP TO AMAZONSOLD TO 货物最终进口商。发票要详细申报真实进口商信息(公司名、联系人名、电话及详细地址)、税号(TAX ID)以及EORI号码(请留意:“Sold to”的后面一定不能是Amazon),如寄运目的地为美国,且货物的申报价值低于五万美元的货物可豁免此要求; 

3.发货人寄运货物前,必须先与真实进口商协商好货物的清关及派送事宜,必须要确保货物到达当地后,进口商会配合处理货物清关。

        请各代理知悉并相互转告发货人,寄运货物前请确保随货资料正确完整,我司交寄服务商前将不予再审查货物及随货资料,如未遵从上述规定,货物产生一切延误及费用,均由发货人承担。

  

均辉速递

2016-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