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代理,您好!
接香港FEDEX通知,即日起,所有寄往日本(Japan)的货物,需遵从如下寄运要求:
1,如收件方为公司,随货发票及运单必须详细申报收件方公司全称,不接受公司名称简写;
例如: AB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不可以简写为:ACB CO
2,如收件方为私人,随货发票及运单必须详细申报收件人全名,即:姓氏+名字。
以上请各代理知悉并转告发货人,寄运货物前请确保随货资料正确完整,我司交寄服务商前将不予再审查货物及随货资料,如未遵从上述规定,货物将可能会被拒收或退回,由此产生的一切延误及费用,均由发货人承担。
均辉速递
2016-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