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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渠道货物价值低申报的通知【2016(客)字第085号】
 2016-12-14

尊敬的代理,您好!
      近期各国海关反馈各渠道出口货物申报价值低报情况十分严重,请寄件人务必以收/发货方双方的交易价格作为货物的价值申报(不能以出厂成本或采购成价作为申报价值),如为样品或礼品等寄运,也必须以货物真实市场价值作申报。一经被当地海关确认价值低报,当地海关可能会直接将货物强制退回发货地、当地直接销毁或因价值低报而所致罚款等等情况,退件或销毁前,海关将不作另行的通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发货人承担 。

均辉速递
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