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代理,您好!
接香港DH服务商通知,自2017年1月12日起,土耳其(Turkey)海关将对单票计费重大于或等于30KG,或者货物申报价值大于或等于EUR30的货物,实行以下进口清关规定:
下述资料必须于随货运单及出口发票明确申报:
1、正确申报每项货物相应的土耳其海关商品编码;
2、如果收件方为公司,必须提供收件方税号(Tax office number);
3、如果收件方为私人,且土耳其籍人士,必须提供土耳其身份证号码( Turkish ID number);
4、如果收件方为非土耳其籍人士,必须提供收件者的护照号码(Passport number )。
请各代理知悉并转告发货人,寄运货物前严格审查相关寄运限制,我司交寄服务商前不予查核,如未能遵从上述规定将导致货件延误或被当地海关强制退回,安排退件前海关不予另行通知收/发货人,产生一切费用均由发货人承担。 请知悉!
均辉速递
201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