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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服务商D渠道对欧盟随货发票申报要求的通知【2021(客)字第015号】
 2021-07-06

尊敬的代理,您好!


  接香港服务商D通知,即日起,所有寄往欧洲的货物,随货发票必须详细申报如下信息(请联系客服提供发票模板):

1、发票号码及日期;

2、收/发货人详细信息,包括联系电话号码;

3、提供EORI,VAT及IOSS号码(如适用);

4、详细货品描述,包括用途、材质等;

5、提供海关协调编码(如适用);

6、货物原产地;

7、正确货品价值;

8、其他价值,如(INSURANCE, FREIGHT CHARGE..)等(如适用);

9、货品必须详细申报,包括产品的数量及净重等;

10、交易方式,如(DAP,EXW)等;

11、出口原因,如(PERMANANENT, REPAIR & RETURN, TEMPORARY, GIFTS..)等。


  请各代理知悉并相互转告,寄运货物前务必按要求申报货物内容,我司在交寄服务商前不再逐一审核,如货件没有作出正确申报,服务商将会扣留或退回货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将由寄件人承担。


均辉速递

202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