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代理,您好!
接香港服务商D通知,即日起,所有寄往欧洲的货物,随货发票必须详细申报如下信息(请联系客服提供发票模板):
1、发票号码及日期;
2、收/发货人详细信息,包括联系电话号码;
3、提供EORI,VAT及IOSS号码(如适用);
4、详细货品描述,包括用途、材质等;
5、提供海关协调编码(如适用);
6、货物原产地;
7、正确货品价值;
8、其他价值,如(INSURANCE, FREIGHT CHARGE..)等(如适用);
9、货品必须详细申报,包括产品的数量及净重等;
10、交易方式,如(DAP,EXW)等;
11、出口原因,如(PERMANANENT, REPAIR & RETURN, TEMPORARY, GIFTS..)等。
请各代理知悉并相互转告,寄运货物前务必按要求申报货物内容,我司在交寄服务商前不再逐一审核,如货件没有作出正确申报,服务商将会扣留或退回货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将由寄件人承担。
均辉速递
202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