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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停或限办普遍和特殊业务规定(暂行)发布
 2009-11-16
  

11月12日,国家邮政局向社会发布了《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规范了邮政企业停办或者限制办理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时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程,细化了审批的程序和要求。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邮政法》规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规定》从细节上规范了邮政企业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同时也强化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法律相关条款的可执行力和操作力。   《规定》明确了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要求邮政企业填报《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开办种类情况表》,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停止或限制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